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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王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3538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4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方某,男,1975年6月19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2月18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19日生,住宜兴市。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方某、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