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财保4455号
申请人:江苏一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申请人江苏一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元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含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一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含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