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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某公司、江苏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3民初203号 原告:泰州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中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州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立案。泰州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州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