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3民初389号
原告:万聚国际(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技重、***,浙江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铁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聚国际(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铁轨道交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万聚国际(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聚国际(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聚国际(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万聚国际(杭州)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