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225民初1469号
原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股副股长,特别授权。
原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西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2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4651元,已按简易程序收取,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