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894号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暖和湾工业示范区皂郊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一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辰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脱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