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2民初139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甘肃奥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奥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计5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冰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