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财保31号
申请人: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负责人:刘伟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彩艳,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田海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天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农行甘肃天水中华西路支行账户xxx、招商银行兰州东岗支行账户xxx内资金共计79万元。2022年5月19日,天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供了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人民币79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xxx),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向本院出具了保函,担保责任限额人民币79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名下农行甘肃天水中华西路支行账户xxx、招商银行兰州东岗支行账户xxx内资金共计人民币79万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安徽徽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丽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青青
书 记 员 汪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