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871号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水恒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分公司、天水恒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8元,由**波森特西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晓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