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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浙某某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执243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衡水市新桥新路西侧,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南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镇益群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53019961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员工。 申请执行人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1民初2082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80808.9元、利息23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808.9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对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24套房产、10辆车和机器设备一批,因为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对外债务50亿左右,另有2000多万的人工工资未支付,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受理以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2019年12月9日裁定受理,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2月18日,本案货款本金180808.9元、利息23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0808.9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日止)未支付。 鉴于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目前情况,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执行系统短信告知了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阳光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21执24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