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116号
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新桥新路西侧。衡水中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南侧。
负责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C9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国电龙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83元,由原告衡水神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