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2民初29464号
原告: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辽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经审查,原告未足额缴纳诉讼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郝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皞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