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宸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63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宸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县铁丘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濮阳市宸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6民终512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市宸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