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8民初6614号
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陈百茂五金电料销售处,经营场所东明县五四路东段北侧。
经营者:***。
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陈百茂五金电料销售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