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4民初1533号
原告:厦门多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安西路8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5620258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50706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厦门多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厦门多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多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据实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多彩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