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8859号
原告:天津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与凌宾路交口奥城商业广场五号楼4号楼3层4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春燕,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敏,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端5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董事长。
原告天津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元,减半收取计503.5元,由原告天津融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衡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爽言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