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0968号
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大道西段5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6150706G。
法定代表人:陈卫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0501XH。
法定代表人:袁文清
原告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 年 六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