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甘0302执1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菜市场正阳房产十三号。
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我院交纳161605.54元,扣除执行费2289.7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159315.8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包头市九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包九劳人仲案字[2024]第83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