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豫1702民初12166号
原告:驻马店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驻马店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驻马店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防水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防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建筑公司、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防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18080元及利息(以418080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3日起按照LPR加计50%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21年起至2023年5月向被告供应防水卷材,但被告迟迟未付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经核对确定欠款金额为41808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付全款。
被告某建筑公司、刘某某均未到庭,亦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某以被告某建筑公司名义承包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的上蔡县某国际城B-01地块项目。2021年,原告某防水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材料销售合同》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就上蔡某国际城B-01地块项目施工向原告购买“雨虹”牌防水材料,并约定防水材料名称、数量及单价,合同金额最终按原告实际供货量结算,付款方式月结,每月25日结算付款,如因某建筑公司欠付货款,自应付之日起,原告有权停止发货,且每日由某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0.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欠款日期超过20天,则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等。合同上加盖有“驻马店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和“驻马店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签订合同后,原告开始向二被告供货。后二被告欠付部分货款。2025年2月20日,经原告与刘某某核对,截至2023年6月27日,二被告欠原告货款41808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以诉称理由来院起诉,酿成纠纷。
另查明,某房地产公司(甲方)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乙方)、刘某某(实际承包人)签订《某国际城B-01地块工程款问题框架协商协议》一份,约定工程款的具体计算方式,某房地产公司提供房源抵押给某建筑公司等,刘某某在乙方处署名,某房地产公司在协议首页和尾部甲方处均加盖“驻马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某建筑公司未署名,未加盖印章。
上述事实,有原告某防水公司提交的《材料销售合同》、《某国际城B-01地块工程款问题框架协商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原告陈述,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某防水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签订《材料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建筑公司提供防水材料,用于案涉项目,被告刘某某借用某建筑公司名义施工,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向二被告供应防水材料,二被告拖欠货款418080元,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货款418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1808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超出上述认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80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41808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2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驻马店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必须履行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履行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通知前置】本判决(裁定)生效后,判后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裁判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判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满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要求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可以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措施,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其他相关机构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还可以采取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等信用惩戒措施。对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妨害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可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联系电话:0396-216****)。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如选择交付法院转交的,民事案件请转款至本院民事案款账户(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民事案款,账号:16605101040004868000000667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西园支行)。转款当日或次日请及时告知法院,避免有误造成不利后果。
【执行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诉讼费补交】生效裁判确定的败诉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败诉方应自裁判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交纳完毕。承办法官向确定承担诉讼费的当事人推送交费链接,通过该交费链接线上交纳诉讼费的,交费信息将自动回传至相应案件。如通过线下诉讼服务大厅窗口交纳诉讼费的,应向承办法官提供已缴费的财政票据,逾期未交费或交费后不向承办法官提供交费凭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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