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白银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甘0402执2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白银市公安局,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银市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4)甘0402民初754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案件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其他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银市公安局承诺在今后的年度预算中,尽快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到2025年度中支付所有款项。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甘0402执2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