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4864号
原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部分。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甲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某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