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997号
申请人: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和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0310609P。
法定代表人:***,千亿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远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63269932L。
法定代表人:胡网建。
申请人江苏千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亿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州远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宏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4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千亿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苏州远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千亿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