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2275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工业园永方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远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6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恒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远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凯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483元,合计人民币3503元,由原告江苏恒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