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6961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和西十一道交口。
法定代表人:史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瑞,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远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袁意堂。
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远宏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曹 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