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2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宁波江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17)黑0102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与宁波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19828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江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籍档案。经本院核查,申请执行人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车辆、船舶等其他财产未能实际扣押。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宁波江南建设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02民初95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路 遥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敬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