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49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雷,女,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立,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兴华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宝,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男,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茨榆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鹏,公司经理。
***与韩国立、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翠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