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宝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唐山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49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滦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雷,女,河北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立,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新城兴华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宝,男,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男,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州市茨榆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鹏,公司经理。

***与韩国立、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翠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