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民终2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李政,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县新城兴华西路080号(205国道南回收公司北)。
法定代表人:张东宝,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明月,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22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江静
审 判 员 李 健
审 判 员 吴 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桂彬
书 记 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