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宝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宝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四方力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定民初字第1162号
原告唐山市宝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香建永,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
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保定四方力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玉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宝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四方力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宝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60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