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108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某某卫浴城,住所地石首市。
经营者:***,女,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首市。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某某卫浴城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首市人民法院(2024)鄂108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46886.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85.58元、本案执行费25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三、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