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抗47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赤土板路13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都府提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4〕1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