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民抗47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赤土板路13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都府提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宏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5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4〕10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