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421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诚托(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诚托(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鲁银拾城塾13幢1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