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421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诚托(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诚托(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鲁银拾城塾13幢1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