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菁华宜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华宜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5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
被告:***华宜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293-2号五层新南方第515号。
法定代表人:向爱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华宜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计9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岚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玲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