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0105民初1618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站前一路状元府邸9栋1-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天成(文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省祥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