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4民初512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睿富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XXX号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富华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信定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太路XXX号XXX幢东部204-A3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上海球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XXX号XXX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京寻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号XXX幢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睿富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信定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上海球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音通信有限公司、北京长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京寻天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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