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4民初11131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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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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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