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6405号
原告:佛山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海软件科技园(佛高科技智库中心B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600MB2C83488Y。
法定代表人:杨海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锋,广东宝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C座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67333M。
法定代表人:林皓。
原告佛山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中心与被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广中心撤诉。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二年 四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车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