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2942号
原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林皓。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崔岩,女,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创联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廖荣华。
原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创联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47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凤新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二〇二〇年 四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