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民终10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环洲展览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日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宁市财政局。
负责人:边作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桂林市环洲展览公司(以下简称“环洲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宁市政府”)、南宁市乡镇企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宁公司”)、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南宁工信局”)、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国资委”)、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南宁财政局”)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15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受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收到***的上诉状,经归纳上诉主要内容为:原审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之规定,应予以撤销。一、本案涉诉《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是具有合同法律性质与特征的。根据***持有的合同书记载内容以及其2019年6月19日诉状第十三项诉请事项,本案是属于由***针对与环洲公司、南宁工信局、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供销公司、威宁公司共同代理的南宁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来开展环洲公司承包经营的一项合同纠纷。但一审法院没有针对该项合同纠纷具有的法律性质与特征依法作出查明与判定意见。二、涉诉《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的纠纷是属于法院应行使民事审判职权的范围。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涉诉合同书的纠纷属于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定并由法院行使民事审判职权的法定范围。三、《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与各被上诉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合同纠纷已然,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是错误的。四、本案合同纠纷中包括有两个以上法定民事案件案由。在以《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为客体的合同纠纷中,已涉及包括《民事案件案由》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和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以及104、委托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等。然而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条进行审理。由环洲公司、南宁工信局、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供销公司、威宁公司共同代理、执行南宁市政府与***之间《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之责、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402条之规定的法律特征,已依法约束到南宁市政府与***之间在行使环洲公司范围内已拥有10万国有资本上的各项民事权利义务,在***与南宁市政府之间形成的该合同书合法有效。基于《******公司章程》设置代理事项规定,应确认环洲公司、南宁工信局、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供销公司、威宁公司是作为在执行南宁市政府与***之间合同书中共同甲方当事人的一项法律身份。环洲公司是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而属于非公司制之国有经济组织的一项法律身份。南宁工信局、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是作为南宁市政府已作出授权而承担代理着南宁市政府来批准,创立环洲公司之批准人南宁市政府之共同表见代理人的一项法律身份。南宁工信局是作为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之共同表见代理人的法律身份。南宁市政府是作为法定国有企业环洲公司范围内之国有资产唯一民事主体的法律身份。南宁市政府是作为把环洲公司范围内拥有之国有资产,来作出以承包经营制度之财产处分方式之唯一法定发包人的法律身份。南宁工信局、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是作为环洲公司的法定共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身份。环洲公司是作为贯彻执行南宁市政府把环洲公司范围内拥有之国有资产来作出以承包经营制度之财产处分行为方式之复代理人的法律身份。供销公司是作为负责执行南宁工信局、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被南宁市政府授权虚假投资环洲公司的事项,而承担环洲公司于目前仅是由南宁市政府企图在虚假兴办国有企业,由南宁市政府作出虚假投资国有90万元注册资金之上级主管母公司的又一法律身份。威宁公司是作为环洲公司之上级主管集团公司的法律身份。上述各请求事项均属于法院民事案件诉讼的受理范围。五、***一审起诉状中已经非常具体、明确涉诉争议的事项,但一审存在蓄意歪曲、篡改与违法编造、滥用职权的问题。六、在《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纠纷中,只要诉请中有一项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条件,法院则应当审理本案合同纠纷。七、本案涉诉的合同客体属于法院审理合同纠纷之法定范围。***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是作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中一类特殊的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法定因财产关系提出民事诉讼的法定范围。八、一审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就请求事项依法作出基本事实查明和具体审理结论意见。九、***排除涉及人事任命的争议前提下,本案都是因与《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甲方之一的一方当事人南宁市政府、南宁工信局、南宁国资委、南宁财政局、威宁公司、供销公司之间按照《民事案件案由》中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之法定案由,而针对合同书甲方主体身份已发生纠纷,基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提出一系列诉请事项。十、一审法官在本案中涉嫌存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中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上级法院应裁定中止二审审理活动,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广州市、桂林市、湛江市有关打黑除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一审裁定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2018)粤0105民初151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诉请确认《岗位责任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但现合同双方并未对该合同书的效力发生争议,该请求不具备诉的利益。同时,***关于确认各被上诉人法律身份等其他请求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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