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军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19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军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南宁军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桂71民终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宁军大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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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钟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