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5民初8868号
原告: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歌海路9号广西体育中心配套工程综合体西B座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1740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闭其良,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桂林市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10号长城花园1、2、3栋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635935281。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宁威宁捷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大道39号南宁奥园·雅典组团奥园大厦办公用房四楼407、408号,现住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负一层捷信公司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3798201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桂林市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宁威宁捷信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号:BHGXXXX56)作为财产担保。为保障本案审结后的执行,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桂林市捷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共计人民币1072561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