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4民初15016号 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