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6396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成都报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李天翔,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佳
人民陪审员  曹成东
人民陪审员  林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