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7711号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17号106室。
负责人:卢虎臣,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淑薪,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成都报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李天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治闲,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与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锐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新区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勇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