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7040号
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5层501-90号。
法定代表人:金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成都报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李天翔。
原告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2022年4月27日,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方淑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喻航
书记员 郭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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