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1452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振业大厦**1011。
法定代表人:李国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贲静静,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成都报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姚剑,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计169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捷
人民陪审员 郭保华
人民陪审员 杨方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