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92民初21146号
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自编**楼)X1301-18400(集群注册)(JM)。
法定代表人:李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成都报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剑。
关于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创意联合视觉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