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3049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春云,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159号成都报业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李天翔,职务不详。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全搜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玉佳

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

人民陪审员  费福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