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6805号 原告: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号清扬时代*幢*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泰森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325元,由原告陕西唐苑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