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易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3民初12331号 原告:广州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三村自编腰鼓农场6号之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15号1-1幢6楼6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广州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元,由原告广州穗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