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金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197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甬路***号东瑞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503516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金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纬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8746328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宁波虹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支付工程欠款4060783元,支付违约金1376260;2.支付案件受理费48417.47元;3.支付执行费545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金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未到庭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实体调查对被执行人宁波金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金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位于余姚市泗门镇工业功能园去长振路的房地产本院已处置完毕,因尚不足支付优先债权,故本案未分得执行款。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代书记员***